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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尚鹏律师办案小记 | 为某企业家专业辩护获得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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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9-15

来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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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艰苦辩护,某企业家走出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26年9月7日上午,收到一份外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快递,打开后一看,我所承办的案件某企业家经过一年多艰苦的辩护,终于走出了羁押场所,恢复人身自由。执业多年,收到的好的结果并不少,但是这个案子,仍让我觉得有许多地方值得复盘。
办案过程
某企业家因涉嫌非吸罪,被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到我的时候,已经是第一次逮捕以后,我从天津坐高铁到山西某地,第一次会见时情绪激动,满心委屈无处诉说。后来侦查阶段定期会见,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是并未变更强制措施。每次会见当事人都情绪较激动,这种情况也是当事人对未来结果充满恐惧所造成的。每个普通人在遇到案件的时候都会经历三次情绪变化,即从刚开始的崩溃,到检察院阅卷之后稍微平稳,到尾声的看到希望三个阶段。
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开始阅卷,那时正值春节假期,我经过阅卷后发现两个问题,一是投资人的笔录有问题,案件当中有大量的投资人陈述,例如“当时没有跟我说过收益率,没有保本保息,没有担保人”,如果投资人陈述属实,那么根据非吸罪的犯罪构成,则不符合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要件。
二是审计报告问题也不少。第一,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究竟是否是一回事有好多人都分不清楚,翻开“审计报告”的委托书,公安机关明明要求的是审计公司就某某涉嫌非吸罪问题,对投资人数和金额进行鉴定,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二,审计报告没有赋码,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3年9月14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承办的依据会计师法第14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会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但是案件中的报告扫完是空白。第三,审计依据问题。《司法会计鉴定通则》第十五条明确了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但是案件中的结论的依据是仅仅依据合同,财务会计资料流水与凭证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简单说就是拿五年前的流水来说明五年后的凭证,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第四是结论问题,针对同一份财务会计资料,机构给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意见。经过制作阅卷意见,全部提交给检察院承办人,意见获得了检察院的采纳。
一个月以后,法院通知开庭,庭审中的辩护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发问,如何质证,如何反击,都是需要仔细准备的工作,律师工作的核心是对庭审中各种情况应对与把握,一切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经过庭前的多次会见辅导,庭审顺利结束。
办案启示
回顾这一路走来,从侦查阶段的盲辩,到检察院阶段的有力质证,再到法院阶段庭审节奏的准确把握,还是比较不平凡的。从证据上说,非吸案件的核心证据是审计报告,由于该报告的专业性较强,部分办案人对鉴定不是十分了解,对该报告达到迷信的程度,甚至会直接采纳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以鉴代审的情况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我们律师作为辩护人,要利用科学的方法,严谨的推理,大胆的就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质疑,甚至如果严重违法直接否定该报告的证据资格。无罪是辩护人的理想,但是采纳意见从轻判决也是一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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