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从败诉到胜诉——以案例解析视角谈体育赛事组织者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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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13
来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比较习惯于从案例解析角度去研究社会问题,随着体育赛事市场化的发展,近年来参与者人身损害事故频频发生,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增加了赛事组织者的诉累,而且参加者亦会因伤害而抱憾终生,有些风险和人身意外已有前车之鉴,本应避免。笔者本着对参赛者人身权利负责以及市场化条件下规范组织者运营的态度撰写此文,希望能从流程规范、风险避免、人文关怀几个维度为赛事组织者提供法律指引,同时也希望组织者对保障参赛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推动体育赛事在法治框架内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
体育赛事运营;人身损害;组织者责任;合规指引;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
一、引言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输入“体育赛事”“侵权”为关键词,显示该类案件总体数量2974件,其中近5年为1530件,如此庞大数量的司法案件足以表明体育赛事领域潜在的法律风险正在逐年上升,亟待引起赛事组织者、参与者以及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每一起案件不仅折射出赛事运营过程中的诸多规则制定不良、流程管理疏忽、安全保障缺失等环节的问题,同时更加关乎参赛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生命权是最高权利”,我们不能对很多悲剧的重复上演视而不见,必须以败诉判决为鉴,以胜诉判决为榜样,将危险消灭于萌芽之中。
本文笔者以案例为视角,通过对比三类典型案例的裁判逻辑,明确组织者的责任红线与免责条件,进而提出可落地的合规建议,力求减少纠纷发生,保障赛事可持续运营 —— 既让组织者知道 “怎么做能免责”,也清楚 “怎么做会担责”,最终实现赛事安全与行业发展的双赢。
二、典型案例对比解析:组织者败诉根源与胜诉逻辑
(一)参赛者全胜诉案例:组织者双重失职,必将承担过错责任。
1. 案例详情:(2024) 皖 08 民终 2049 号全民健身运动会羽毛球赛损害案
本案中,因管理缺失,过错明显,某文体局和体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此为一起失败、且应当被道德谴责的典型案件。
案件经过是,2023 年 6 月,某市文体局(承办方)联合市体育中心(场地提供方)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羽毛球赛,魏某系参赛者,比赛进行至半决赛时,魏某在接发球过程中,因场馆地垫边缘翘起、地面残留清洁水渍湿滑,脚下打滑摔倒,导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最终判决体育中心承担 60% 责任(赔偿 12.78 万元)、市文旅体局承担 30% 责任(赔偿 6.39 万元)、某财险某支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10% 责任(赔偿 2.13 万元);
2. 组织者败诉核心原因
(1)违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过错直接关联损害结果: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体育中心作为场地经营者,未确保场地符合安全标准(地垫凸起、消防违规),属于 “直接过错”;市文体局作为承办方,未履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 年)》第二十二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核查参赛人员健康状况、告知赛事风险、要求购买保险” 的义务,属于 “监管失职”,二者过错共同导致魏某受伤,无法推卸责任。
(2)无法援引 “自甘风险” 免责,风险属性界定清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条款的适用前提是 “损害因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导致”,而本案中魏某受伤完全是 “地垫隐患 + 监管缺失” 的人为因素,并非羽毛球运动 “正常对抗、意外失手” 的固有风险,因此组织者无法以 “魏某自愿参赛即应承担所有风险” 抗辩。
(3)证据留存缺失,无法证明已尽义务:庭审中,市文体局主张 “已通过微信群告知风险”,但未提供群聊记录;市体育中心主张 “赛前检查过场地”,但未提供排查记录,二者均因 “举证不能” 无法证明已履行义务,法院直接采信魏某的证据(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加重了责任认定。
(二)参赛者全败诉案例:组织者尽责合规,司法裁判启用自甘风险规则
以下两则案例和上一例截然相反,同为赛事组织者,本案的赛事组织者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排除,证据留存方面都做到了尽善尽美,此举不仅有利于推动赛事的合规化运行,在高强度对抗性的体育赛事中,赛事组织者必须具备“仁爱之心”,必须贯彻“生命至上,警钟长鸣”的理念,必须持参加者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人文主义关怀。
1. 案例一:(2024) 陕 0881 民初 6395 号山地自行车环湖赛损害案
2023 年 8 月,某体育文化公司(承办方)在某市水库周边举办山地自行车环湖赛,组织者通过官网、报名小程序公布赛道全程地图(标注风险路段位置、坡度数据),并要求参赛者签署《参赛风险承诺书》,明确 “知晓山地自行车赛存在陡坡、砂石路段易滑倒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自身操作不当、体能不足导致的损害”。
赛前 3 天,组织者委托某体育设施检测公司对赛道进行检测,出具《赛道安全检测报告》,确认 “砂石路段已铺设防滑垫,陡坡处设置防护栏,符合《山地自行车运动场地技术要求》(GB/T 39822-2021)”;比赛当天,配备 200 余名工作人员(含 15 名医护人员、5 辆急救车),在每处风险路段设置 2 名安全员,手持 “减速慢行” 警示旗提醒参赛者。
参赛者李某(具有 5 年山地自行车运动经验,曾参加 3 次同类赛事)在赛程中段砂石路段,未按提示减速,以 35 公里 / 小时的速度骑行,因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摔倒,造成右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诉称 “赛道砂石铺设过厚,组织者未及时清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23.9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组织者已通过 “地图标注、承诺书、检测报告、现场警示” 四重措施履行风险告知与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是 “自身超速、操作不当” 导致,属于山地自行车赛的固有风险,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的适用条件,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例二:(2019) 京 0105 民初 31305 号铁人三项联赛猝死案
2019 年 9 月,某赛事管理公司(主办方)联合某体育场馆(协办方)举办铁人三项联赛,赛前,组织者要求参赛者提交近 6 个月内体检报告(需包含心电图、血压检测项目),并组织赛前安全培训,邀请心内科医生讲解 “高强度运动中心脏病预防知识”,强调 “有心脏病史、高血压者禁止参赛”。
比赛当天,组织者按《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赛事运营指南》设置 4 个医疗点(每 5 公里 1 个),每个医疗点配备 1 名急诊科医生、1 名护士、1 台除颤仪、急救药品;游泳赛段安排 10 名救生员,自行车赛段每 2 公里安排 1 名流动医护人员。
参赛者王某(42 岁,业余铁人三项爱好者,曾完成 2 次半程铁人三项赛)在自行车赛段 30 公里处突发意识丧失,附近流动医护人员 1 分钟内抵达现场,使用除颤仪进行急救,并拨打 120,最终王某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配偶游某诉称 “组织者未审核出王某体检报告中心电图异常(存在室性早搏),且急救不及时”,要求赔偿 76.8 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体检报告中 “室性早搏” 属于 “偶发性”,经心内科专家出庭作证,“偶发性室性早搏并非铁人三项赛的绝对禁忌,且与心源性猝死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组织者的急救响应时间(1 分钟)、急救措施(除颤仪使用)符合行业标准,已尽到应急保障义务。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死亡是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属于赛事固有风险,判决驳回游某全部诉讼请求。
3. 组织者胜诉核心逻辑(合规要点总结)
合规维度
案例一(李某案)
案例二(王某案)
依据法律 / 规范
风险告知义务
赛前公布赛道地图(标注风险点)、签署《参赛风险承诺书》,内容具体无歧义
赛前审核体检报告、组织安全培训,明确禁忌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 年)》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障义务
委托第三方检测赛道、配备安全员与急救设备,风险路段设置警示
按协会标准设医疗点、配除颤仪,急救响应及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过错排除
李某超速操作有监控录像,赛道检测报告证明无隐患
专家证言证明早搏与猝死无因果,急救流程合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
证据留存
留存承诺书、检测报告、监控录像、工作人员排班表
留存体检报告、培训签到表、急救记录、专家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三)部分胜诉案例:组织者部分失职,公平原则平衡责任
笔者在律师从业过程中经常听到有人抱怨法院就是“和稀泥”,这种认识是非常浅薄和片面的,在赛事活动中,大部分赛事组织者虽然做到了用心负责,但是仍不可避免出现疏漏,法院将会采取公平原则,平衡各方责任。这种裁判逻辑并非是法院“和稀泥”,而是督促赛事组织者进一步加强管理,也强化赛事参与者的自我约束意识。
案例详情:(2024) 鄂 1102 民初 1289 号足球场突发疾病死亡案
2024 年 3 月,A 体育文化公司(主办方)通过微信公众号招募球员,在黄州区某足球场组织 “业余足球友谊赛”,赛前,组织者仅在微信群发布 “比赛强度较大,身体不适者慎报” 的文字提示,未要求签署书面风险承诺书,未核查参赛人员健康状况与保险购买情况;比赛现场仅安排 1 名工作人员负责计分、协调,未配备急救箱、除颤仪等设备,该工作人员也未接受过急救培训。
比赛下半场第 35 分钟,参赛者陈某乙(35 岁,首次参加此类赛事)在拼抢后突然捂住胸口,后死因鉴定为 “急性心肌梗死”。陈某乙家属要求赔偿 38.8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提前评估自身健康状况(事后查明其曾有胸闷病史但未告知),自愿参加高强度足球运动,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92%);但 A 公司未履行《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 “赛事组织者需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急救设备” 存在 “应急保障失职”,客观上丧失了可能的抢救机会,需承担次要责任(8%)。
2. 本案责任划分核心启示
“部分失职”不等于“全部免责”,即使损害主因是参与者自身原因,组织者若存在 “未配备急救设备”“未培训工作人员” 等部分失职,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会根据失职程度、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酌定责任比例(通常 5%-20%)。
三、基于案例而提炼的赛事组织者合规运营的实操建议
结合前文三类案例中组织者胜诉与败诉的核心原因,从赛事筹备、举办、应急处置及纠纷应对全流程出发,围绕法律合规与实操落地之要求,提出以下具体建议,每一项建议笔者尽可能给出法律依据与操作步骤,确保组织者能直接参照应用。
(一)赛前筹备:构建风险预防体系
1、资质与备案管理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与《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组织者需先按参赛人数区分 “大型赛事”(1000 人及以上)与小型赛事,并对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明确项目风险等级,再针对不同类型赛事完成许可申请,待许可获批后,需将文件扫描形成保存期不低于 3 年的电子档案,并在赛事现场入口、签到处张贴复印件,以便监管核查与纠纷发生时举证,这一流程的严格执行可有效避免如【皖 08 民终 2049 号案例】中因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擅自营业而承担主责的风险。
2、人员与保险管理
结合【皖 08 民终 2049 号案例】未核查保险与承诺书而败诉、【陕 0881 民初 6395 号案例】因完善人员管理面全面胜诉的正反经验,组织者需从健康核查、风险告知、保险配置三方面落实工作,可通过医院官网验证报告真实性,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书面《报名驳回通知》;风险告知环节,需制定《参赛风险承诺书》并列明项目具体风险(如 “山地自行车赛砂石路段易发生摔倒致骨折、擦伤”),核心条款(风险确认、责任承担)采用加粗标注,未成年人参赛需监护人共同签字,同时在报名系统设置强制确认弹窗以形成 “纸质 + 电子” 双重记录;保险配置环节,需强制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组织者自身则需投保公众责任险,并留存保单复印件、明确理赔联系人与流程,避免 “未投保致赔偿困境”。
3、场地与设施排查
参考【皖 08 民终 2049 号案例】因地垫翘起、线路老化担责、【鄂 1102 民初 1289 号案例】因缺急救设备担次责的教训,组织者需执行 “检测 - 复核 - 验收” 三步流程,填写《赛前场地排查记录表》并由复核人签字存档;若需搭建看台、广告牌等临时设施,需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完工后组织签署《临时设施安全验收报告》,同时按赛事规模配备急救设备与标识,急救车,赛道关键节点设警示标与减速带以及应急通道。
(二)赛事举办:强化过程管控机制
参考【陕 0881 民初 6395 号案例】,因提前与医院建立绿色通道,受伤参赛者入院时间缩短至 15 分钟,组织者因处置及时未担以及该案例因人员分工明确胜诉的经验,组织者需构建 “分工 - 培训 - 监控 - 联动” 体系,实时监控采用 “固定摄像头 + 无人机” 模式,“绿色急救通道”,约定 “优先接诊、后补手续” 机制,留存急诊电话与对接人信息,重症伤员送医前提前告知病情以缩短救治时间。
(三)应急处置与纠纷应对
结合【鄂 1102 民初 1289 号案例】因应急不足担责的教训,组织者需编制《赛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 “人员受伤 / 突发疾病” 等场景的处置流程,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突发事件发生后,医护人员携带设备快速到场,专人记录《应急处置记录表》,事后跟进伤者治疗并协助收集理赔材料。
纠纷应对环节,参考三类案例中证据对责任认定的影响,组织者需按 “全流程覆盖” 原则收集资质文件、参赛人员材料、场地检测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纠纷发生后先协商沟通,避免事态因舆情发酵,协商无果则委托专业律师应诉,围绕 “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损害是否属于赛事固有风险” 举证,提升抗辩有效性。
四、结论
本文的宗旨,并非单纯为赛事组织者提供 “免责技巧”,而是真心的希望推动行业形成 “安全优先、关怀为本” 的人本办赛理念,《诗经》有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当组织者以 “家人般” 的关怀对待每一位参赛者,以 “敬畏心” 对待每一个运营细节,以 “学习心” 借鉴每一则案例经验,都是对参赛者生命安全的尊重!
最后,让参与者在运动中感受快乐,让组织者在合规中实现价值,为促进体育赛事生态的良性循环而共同努力!
以上文章来源于朱晓丽律师,作者朱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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