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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全

中小企业法律事务部

王正全天津

工作简历

姓名:王正全  (WangZhengquan)

邮箱:quanqimo@126.com             

教育背景执业年限

2013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

执业时间:2015年,执业年限:11年。

工作经历:

2016.12-至今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6.6-2016.12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师承:沈健 (刑事专家)

2015.7—2015.12 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司法局  援助律师  获中华律协嘉奖

2015.5 -2016.6  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师承:李春燕(青海律协副会长)

2013.7 -2015.4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师承:郭鹏(青海律协副会长)

擅长领域:

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设计]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经典案例:

案例一:王某贩卖毒品罪:

王某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酒吧吸食了毒品并一发不可收拾,后通过购买毒品的梁某听说可以帮忙运输毒品并为他提供吸食的毒品,自此走上带毒的道路。后因在乘坐出租车时毒瘾发作被出租车司机送往派出所后主动交代吸毒贩毒的犯罪行为并揭发了梁某,并成功抓获归案。接受亲属委托后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根据同案犯的供述和其供述发现其中双方口供中一致的犯罪行为只有三起,且代为运输贩卖的毒品数量很少,根据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认为不能讲同案犯中他人实施的其不知情的犯罪归责于本人,辩护人紧紧抓住其自首情节和揭发立功以及犯罪行为轻与公诉人多次沟通及庭审辩论,经过法院审查和认定,只认定王某参与的贩卖和运输海洛因三次,海洛因总克数不超过30克且系自首并具有立功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折抵羁押期八个月三个月后就出狱,同案犯梁某因涉案上线人员多贩毒次数多和数量大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二: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某因怀疑妻子与公司上司存在不正当关系,酒后将妻子上司价值100余万的奔驰车砸毁,车辆损失经奔驰4S店定损为10万余元,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接受亲属委托后,进行会见当事人,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沟通,查阅案卷,并与被害人多次沟通,同意赔偿其车辆损失等费用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公诉量刑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经过本辩护人努力最终以判处6个月拘役而结案,获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总结: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度剖析和犯罪行为的动机,配合以被害人谅解和犯罪嫌疑人全力配合公检法办案等综合因素方可获得对委托人从轻处罚的结果。

案例三:刘某某(原告)与陈某某(被告)关于天津市河东区太阳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委托人原告系出国务工人员2016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被告将房屋卖给原告,原告支付了定金和34万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七月底贷款审批),因原告要出国务工两个月才回来,故双方约定2016年10月20日办理过户,后被告因房屋价格上涨毁约不同意出卖房屋,并称是原告没有回国配合过户故不再履行合同,原告于约定过户日期回国后找到本代理人委托诉讼事宜,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听取当事人的案件事实陈述,归纳了证据要点:原告出国务工是被告某和中介均知悉并认可10月20日过户、过户号提前作废系房管局政策变更不可归责于原告且可以办理补号过户、出国期间双方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一致认可过户时间且被告变卦、结合天津市高院2016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本案符合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后,一方已依约履行主要义务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产权过户、交接房款、交付房屋等后续合同义务,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双方在房管局签订网签协议,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并成功贷款证明合同履行程度高等证据和事实诉讼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将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太阳城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一审胜诉被告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房管局加开服务窗口导致过户号提前是被上诉人无法预测的不应归责于被上诉人 ,且合同履行程度高,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事实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四:承办黄某,(原告)诉梁某某(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接受被告梁某某的委托,了解案情被告诉请:1,解除双方签订的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归还11%股权并协助变更;3,请求支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支付转让款造成的人民币损失十万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原告将11%股权作价550万转让给被告,30日内支付转让款;2,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原被告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3被告作为公司最大股东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证明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还强行行驶股东权;通过与委托人梁某某了解案情代理人得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背景是:原告控制的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因与第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开发的房产项目缺乏资金,原告向被告控制的公司借款一亿元人民币才将股权转让给被告,故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借款协议》及明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登记信息等证实: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有借款背景,且借款合同中约定待原告公司偿还被告一亿元借款后才将股权转回给原告,故此条件为成就不存在转回股权的义务,且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就是无偿的,存在股权抵押性质,如果被告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就存在不当得利。被告是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合法的大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并提出原告在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执行董事身份,损害股东利益,被告保留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借款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应当结合起来分析,转让股权是为了担保借款的偿还,庭审中原告认为该《借款协议》中约定转回给原告股权是无偿的,且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均是无偿的,那么双方原被告的股权转让也是无偿的,借款协议约定的偿还借款后转回股权条件为成就,不存在转回股权的义务。最终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已修订,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被告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担任公司职务,原告诉请解除股权协议、返还股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社会活动与荣誉:

2015年6月在青海省司法厅的委派下与称多县司法局签订为期一年法律援助协议,在此期间为称多县的农牧民群众承办了9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并在当地开展了四次法制宣讲,在送法进校园、进寺院的普法宣讲会进行宣讲获得中华律师协会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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