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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

刘畅天津

工作简历

姓名:刘畅  Liu Chang 

邮箱:15830881827@163.com

律所职务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执业年限

20206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

2023年1月13日执业,至今执业2年半。

工作经历:

20135-至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经典案例:

案例1: 某物业公司超龄安保人员夏日值班时去世。其家属索赔上百万,通过律师了解案情,制定策略,通过其入职时签署协议及其入职时年龄,围绕该公司管理该员工的方式,通过劳动关系三性予以发表辩论意见,一审胜诉,认定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成功为客户节约几十万工伤赔款,也为后续程序中与家属谈判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2:代理林某诉天津港保税区大型外资企业违法解除劳动仲裁一案,单位态度强硬且自身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拒不赔偿,通过律师积极代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在庭审中占据有利地位,成功与单位和解,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3:某建筑公司(我方当事人)自A集团处承接一别墅改造工程,该A集团并不直接与我方当事人进行对接,而是在前期洽谈后,找来中间人一个人华某与我方当事人对接,签订分包合同。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确认和最终结算,并无该个人签字,而是其哥哥签字,同时也有该A集团相关工作人员签字,无公章。当事人于2021年起诉过该个人,因欲达成庭下和解,最终撤诉,该个人哄骗当事人撤诉后并未还款,2023年,当事人获悉该个人去世,故委托律师再次起诉。当事人建议通过与A集团直接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思路进行起诉,但经了解,其与A集团员工前期沟通记录已经丢失无法恢复,相关人员已经离职,同时A集团律师开庭时拒绝承认相关人员的职务身份,对其签字文件一律不予认可,声称该别墅系其公司租用办公场地使用,现已经退租,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

律师通过公安调取的华某同户籍人员信息,显示为南方某省份,且仅有同户籍配偶信息,无电话号码,一审法院无法送达,对华某及其继承人的起诉面临撤诉经查询相关案例,多次梳理证据后,代理律师认为A集团否认的前提下,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与A集团直接构成合同关系,只能放弃此诉讼思路。但由于华某死亡,其继承人下落不明,法院建议撤诉。律师只能选择更加贴合的法律适用以应对A集团律师矢口否认的情况,综合本案法律关系,及华某作为个人承接施工工程的事实,代理人最终选定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为后续程序推进埋下伏线,将传唤、送达华某继承人的义务移至法院。一审法院并未依此法条进行继承人的送达,而跨省调取户籍,法院也无权授权律师。一审因此败诉。二审中,代理人从43条的适用前提入手,围绕本案事实,与法官进行多轮庭上庭下沟通,最终二审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同时,二审律师还经法庭认可,调取到了结算单签字的A集团员工2019-2023年度社保关系,显示其正是A集团的员工,在证据面前,A集团律师当庭认可了其身份。发回重审后,借此关键证据,同时代理人虽无华某配偶之联系方式,但经与法官申请,依照其身份证号码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终成功保全住其房产,逼其现身。庭审中,各继承人虽对案涉工程细节不知情,但对于华某承接本案工程及其实际转包给我方当事人的事实表示认可。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符合我方所主张的适用法律,同时,二审调取的关键证据对于认定职务行为有重大作用,最终本案在无正式竣工结算,无鉴定现实条件、合同相对方已经过世的多重困难之下取得胜诉,判决52万余元,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和解,我方当事人考虑华某已经去世,为照顾其配偶生活,最终以400000元达成和解,帮助客户追回工程尾款,本案现已执行回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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