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700-0148

认罪认罚不一定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一起经济犯罪的有效辩护

已被浏览 11

更新日期: 2025-06-11

来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2025410日,江西庐山市检察院的文章《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说,认罪认罚率由87.84%提升至100%。《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被羁押的当事人由于地位不对等,面对强势地位的某检机关,稀里糊涂认罪认罚,事后认为量刑过高而上诉的,往往会导致刑期的进一步加重,认罪认罚不是所有案件的最佳选择。

案情简介

某财富公司自2015年至2018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某某网络金融平台,发布虚假借款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网络平台多外宣传,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截止案发时,某某平台累计向3万余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0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20亿元。

张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2024年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某诈罪名被逮捕。

办案经过

笔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案件到了某检院审查起诉之后,笔者经阅卷后认为,当事人张某并不构成某诈的罪名,对于张某应当按照其地位和作用认定罪名及刑期。

张某不构成某诈,具体理由为:12017年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14条也列举了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如果有对资金使用决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大或者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实现,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当中张某关于案涉公司的自己如何使用,去向,都是由公司的其他领导决定的,其本人无权过问,其个人只是一个领取固定薪酬的打工人而已,其本人并未接触过投资人,对于某平台的借贷产品的上线,推广,提现都不是由其本人负责,并没有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因此,张某不构成某诈罪。

某检机关经笔者多次沟通,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量刑6-7年。

虽然某检机关初步采纳了笔者意见,但是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超过了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期,张某在某检审讯的时候询问笔者意见,笔者认为量刑建议过高,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笔者详细整理了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发现该平台的模式是立项、找项目方、设计产品、上线,运营,提现,被告人张某并非在其中的关键环节发挥作用,项目是否上线,资金如何运营都是由其他同案被告人操作,其地位和作用明显低于同案被告人。虽然同案已经判决,但是本案的判决仍应当坚持全案量刑是否均衡的角度进行裁判,笔者开庭前向法庭递交了上万字的案件证据分析,向法庭说明了我方辩护和立论的证据依据,经过两次庭审,法官采纳了笔者的辩护观点,对张某从轻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其地位和作用较其他被告人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启示

办案的成功办理,前后历时一年半,经历了某检阶段退查,法院阶段退查。判后再见到当事人时,当事人感激的说:“你们是为我考虑的好律师!我当时都准备认了。”事后回想如果当时盲目选择认罪认罚,张某至少需要坐满7年刑期。可见认罪认罚程序对身处不利境地的当事人来说,有时并不是一件好事情,还是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相同类似案例的处罚情况来综合予以判断。

该争取的权利,绝对不能够放弃,由此献给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

【上一篇】无罪辩护

【上一篇】没有了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700-0148

Read More Abou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