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原创】国企混改难点解析之企业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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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11-10
来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创】国企混改难点解析之企业出清
【国企混改“四个一批”中的出清一批指,“空壳”僵尸企业的清理,在出清工作中应特别注意并坚持能清算则不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则。出清工作并非简单的将企业注销或干脆不予年检等待吊销,简单粗暴的出清模式会造成诸如使股东承担股东应尽未尽义务范围内的连带责任等遗留问题,混改不彻底。】
【为保证企业尽快顺利出清,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建立企业“消壳”绿色通道,各政府部门及机构简化注销程序缩短注销时限,支持出清空壳企业,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支持企业整合利用房产资源。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各种简化并非什么工作都不做,并且不建议简单的走工商简易注销程序,应先清税、清债再清算,以避免承担股东责任。】
【企业出清是有相关政策支持的,必须充分解读和适用,例如天津市国资委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三个政策文件:《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职工安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加快企业出清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资源整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支持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但凡政策一般皆涉及简化、赦免、补贴等可以给企业带来实惠的内容,企业出清应予关注。】
【企业出清不能忽略员工安置,不要简单的认为空壳僵尸企业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事实上不是,至少公司法要求占用最少人员计算,还是要有个法定代表人以及监事应予以考虑的。】
【企业出清不仅要对照《国资监管清单》操作,还应符合《国资监管负面清单》要求,保证方案和程序合法性。注意,此处天津市都是有2017版的。】
陈树芬律师
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2016年十佳律师
陈树芬律师自2006年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实践商事法律业务、金融、资本市场及证券领域法律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陈树芬律师曾为多家银行提供法律服务,曾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研究及对策》项目专项服务律师。曾任多家企业的债券发行、信托、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上市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制改制、管理层或职工持股、大型设备及贵重工具融资租赁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陈树芬律师具有丰富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法律服务经验,是世界500 强企业及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业贷款与银团贷款、信用或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融资租赁、银行保理、商业保理、进出口信贷及其他贸易融资;私募股权融资、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专项尽职调查、并购重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