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原创】市场化债权融资工具助力国企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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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11-14
来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创】市场化债权融资工具助力国企混改
国企混改当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降杠杆和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工具类产品一般都是市场化的具有很高稳定性的产品,在其发行前后都已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可能发生的重大重组变更情况,并为其预设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融资工具产品针对的企业类型主要为:城投类、经济区和园区投融资平台类公司。下面就对这些产品的要素做简单介绍:
一、企业债券
定义:
是指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须经国家发改委审核,主要由产业债和平台债构成。
发行人:
非上市公司、企业。
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
融资成本:
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比相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低0.5至1.0个百分点左右,但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发行期限:
一般5至10年(不可分期发行)。
评级要求:
实行跟踪评级制度,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至少每年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定义: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主要类型:
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
中期票据(中票,MTN)及永续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短融,CP)
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
资产支持票据(ABN)
项目收益票据(PRN)
……
发行对象: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发行参与方:
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定价、利率:
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三、债权融资计划
定义:
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资金用途:
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方面。
发债规模:
依据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
不要求强制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主管部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陈树芬律师
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2016年十佳律师
陈树芬律师自2006年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实践商事法律业务、金融、资本市场及证券领域法律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陈树芬律师曾为多家银行提供法律服务,曾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研究及对策》项目专项服务律师。曾任多家企业的债券发行、信托、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上市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制改制、管理层或职工持股、大型设备及贵重工具融资租赁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陈树芬律师具有丰富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法律服务经验,是世界500 强企业及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业贷款与银团贷款、信用或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融资租赁、银行保理、商业保理、进出口信贷及其他贸易融资;私募股权融资、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专项尽职调查、并购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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